西部網訊(記者 楊晏寧)近日,一則“老板罵滾后員工拒上班被辭賠近16萬”相關話題引發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在某公司中,老板因與員工發生爭執后口出“滾”字,員工隨后拒絕上班,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員工不服提起仲裁及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員工支付近16萬元賠償金。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遇到此類事件該如何處理?對此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思宇進行了解析。
“從法律規定角度來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有合法依據。”劉思宇稱,在此次事件中,老板的不當言語致使員工產生合理的不安與抵觸情緒,員工拒絕上班事出有因,并非無故曠工,而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構成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遭遇類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該怎么辦呢?劉思宇表示,首先要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工作記錄、聊天記錄、與老板的溝通錄音等,以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為。其次,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嘗試解決糾紛,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系等。若協商無果,要在法定時效內(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整個過程中,勞動者可尋求工會或專業律師的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自身在勞動糾紛中得到公正的對待與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