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縣人民政府回復:關于網友“商南縣金福灣小區空置房物業收費標準是什么?”問題調查處理情況
(一)關于商南縣金福灣小區生活垃圾費、電梯運行費、公共用電費收取依據的問題。
經調查核實,①生活垃圾費依據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洛市市區垃圾處理收費辦法的通知》(商政辦發〔2023〕17號)標準收取;收費標準為:生活垃圾費2.3元/人·月(含市區暫住人口及建成區內的農村人口,每戶按3人計費收取)。②電梯運行費依據《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標準的批復》(商價發〔2016〕6號)標準收取;收費標準為:一樓不收費,二樓按0.3元/㎡/月收取,二樓以上每上一層加收0.02元/㎡/月,26層以上不再加收。③公共用電費:依據《商洛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商發改發〔2023〕109號)標準收取。收費標準為:對于已經完成水電戶表改造,居民用戶按終端銷售價格收費,且仍履行原合同、執行舊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小區,公共用電用水成本可優先在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的服務收益和小區廣告收益中攤銷,不能足額攤銷的,再向業主公示攤銷賬務后,剩余部分可據實向業主以戶為單位平攤收取;對于沒有停車服務和廣告收益的小區,且高層物業服務費與電梯費平均數之和不高于1.10元/㎡、多層物業服務費不高于0.46元/㎡的,可按不超過住宅總建筑面積0.10元/㎡的總額度按戶平均分攤,其中僅電或僅水完成戶表改造的可按不超過住宅總建筑面積0.05元/㎡的總額度按戶平均分攤;高層物業服務費與電梯費平均數之和高于1.10元/㎡、多層物業服務費高于0.46元/㎡的,不再收取,在物業服務費和電梯費中補償。
(二)關于商政發〔2012〕38號、商價發〔2016〕6號、商房產字〔2019〕60號,這三份文件是否有效的問題。
經調查核實,商價發〔2016〕5號文件有效;商政發〔2012〕38號、商房產字〔2019〕60號2份文件已失效。其中,《商洛市市區垃圾處理收費辦法》(商政發〔2012〕38號)已失效,最新收費標準依據《關于印發商洛市市區垃圾處理收費辦法的通知》(商政辦發〔2023〕17號);《商南縣物業小區公共用電分攤辦法(試行)》(商房產字〔2019〕60號)已失效,最新收費標準依據《商洛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商發改發〔2023〕109號)。《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標準的批復》(商價發〔2016〕6號)標準收取,文件有效。
(三)關于“空置房是否有特殊規定,文件全文是什么?”的問題。
關于空置房收費問題,《商洛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商發改發〔2023〕109號)第二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經業主驗收,暫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個月以上的房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應交金額的50%交納。執行舊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高層空置房業主交納過70%的物業服務費后不再交納電梯運行費用。
經調查核實,因該業主事前未到小區物業處辦理空置房相關手續,造成小區物業處多次催費。下一步,我縣將加大《商洛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宣傳力度,力爭將物業收費管理相關規定做到家喻戶曉,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最后,對貴單位長期以來對我縣各項工作的關心、支持及監督表示衷心的感謝!懇請西部網一如既往地關注、支持我縣各行各業發展,幫助我縣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