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24年5月25日在此公司中登城市花園3號樓3002室租了一間房子。簽了一年合同,入住后發現房間隔音極差,并且違建隔斷房,違法更變房屋布局,把廚房以及陽臺打成隔斷租賃于我。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規定,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2、我因這些元素產生了退租的想法,又因工作變動必須退租調離其他城市。于二房東也就是中介協商一律話術就只讓轉租。房租1000元/月、物業費60元/月,整年維修費用474元還有中介費400元。押一付三總共合計付了5054元。想退租目前只住了一個月二房東不予退租退還。
3、房屋未開具發票與我。
4、房屋合同違約金過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應當根據實際損失來決定,租房違約金不得超過30%,合同規定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