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6月12日,在涇河新城陜西東居置業有限公司購買大明宮龍寓公寓93—10504一套,當時繳納定金20000元(定金收據上寫著不退不換字樣,違反涇河新城5天無理由退還購房定金相關規定,收據上也沒有我的簽字),繳納完定金后,和工作人員交談中得知,該公寓宣傳與交付使用情況不符,我當時即2020年6月12日提出退還定金要求,當時工作人員答應退還(該工作人員現已離開大明宮龍寓,但仍然同意為我作證)。因為退還定金需要走程序,我沒有等待,返回內蒙古。
此后我多次通過電話聯系,得到得答案是退還定金,直到2021年,我再次打電話時,大明宮龍寓不予承認退定金一事兒,我隨即向涇河新城住建局開發部求助,經涇河新城開發部協調,大明宮龍寓售樓部通過手機聯系我,同意退還定金,但是需要把收據拿過去,由于內蒙古疫情我無法從內蒙到達陜西,此事兒耽擱下來,待疫情穩定后,我聯系大明宮龍寓售樓部不予承認此事,隨向涇河新城住建局開發部請求助并通過西安12345反映訴求,得到的答案都是讓我自己走司法程序處理。
迄今為止,我一直走在維權的道路上。涇河新城住建局開發部給我的答案是走司法程序決,我有當時的人證,證明我在第一時間要求退還定金;我也有物證,開具的購房定金收據寫著不退不換字樣,明顯違反涇河新城5天無理由退還購房定金相關規定。為什么讓我走司法程序呢,作為行政職能部門的涇河新城住建局開發部就不能為我做主,履行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了么?作為一名內蒙人當時購房是奔著西安的大好營商環境和美好的發展未來去的,沒想到結果太讓人寒心,我們外地人維權太困難了,希望相關部門給予維權,退還我得購房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