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因工作地距家較遠,2020年從本市甲縣事業單位辭職后通過統一招錄考試,考錄到本市乙縣事業單位。在之前單位工作了近12年(正式在編),按規定繳納了五險一金。現在的單位以沒有政策依據為由,拒絕將我之前近12年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中已明確說明“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今后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工齡。”
請問此文件依據能不能算作像我這類從事業單位辭職后再次考錄到事業單位計算工齡的文件依據,工齡問題關系職工的切身利益,關乎著就業者的權益,懇請省廳能明確答復一下,像我這種工齡認定的政策依據情況,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