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姚金平,現如實反映如下情況:
一、本糾紛基本情況:
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應黃龍縣政府的要求與黃龍縣鄉村旅游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招商引資合同》。2018年、2019年我公司分別向縣經濟發展局、縣土地資源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等部門如實遞交了相關資料,并得到了相關批復。
2019年至2022年期間,縣自然資源局多次要求我公司購買上述土地,我公司拒絕了其要求后,他們多次干擾我公司正常經營,并要求停工。2023年1月11日,還出具了《關于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圪臺碧水灣水上樂園分公司違法占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黃資源罰字「2023」1號)。
但是之前我從未見過上述《處罰決定書》,也沒有相關部門通知給我。2023年7月3日,在我的索要下,圪臺鄉政府薛延鋒書記通過微信給我轉發了上述《處罰決定書》。
二、存在的相關問題:
1、政府應當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2018年以來,我公司陸續投資該項目,總計達到1000余萬元;而且該項目為招商引資項目。上述項目建設、開業期間,縣委、縣政府相關領導多次實地考察,積極支持我公司的發展。2023年,縣自然資源局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書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我公司再拿出600余萬元購買上述項目所在土地。
我公司依法依規進行了相關報批手續,但政府部門違法沒收后未積極賠償。
2018年-2019年,我公司按照縣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報備了項目,并獲得了相關的批復備案。雖然,2022年期間,縣政府愿意積極補償我公司600余萬元損失,但近期出爾反爾又不予以賠償,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3、本糾紛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1)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書》的時間為2023年1月11日;2023年7月3日,圪臺鄉政府薛延鋒書記通過微信給我轉發了上述《處罰決定書》。故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程序嚴重違法。
(2)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自然資源局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書》前,應依法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但實際上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書》并未履行上述義務,故上述《處罰決定書》作出程序違法。
(3)縣自然資源局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該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均是我公司進行建設,并非分公司建設,且該項目上有政府為配套項目進展而建設的房屋,并非只是我公司的建筑,故上述《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我所反映的以上情況均是真實有據的,請領導能夠監督黃龍縣政府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以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招商引資合同;
黃龍縣經濟發展局、黃龍縣土地資源局備案手續;
黃龍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資源罰字「2023」1號);
[如需回復網友留言,請將調查結果加蓋公章后傳真至029—85257538,并將電子版回函發至2425048306@qq.com。聯系電話:029-85258414。]
已反饋
“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問題 黃龍縣自然資源局回復
黃龍縣自然資源局回復:黃龍縣圪臺“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位于圪臺鄉圪臺村五門口組,項目主體為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圪臺碧水灣水上樂園分公司。2018年5月13日該公司以圪臺大南川田園綜合體項目名義向原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2018年6月4日黃龍縣經發局對圪臺鄉政府作出了《關于圪臺大南川田園綜合體一期工程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黃政經發〔2018〕222號)。
原國土局將圪臺“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區內的29.13畝按新增建設用地組卷上報省政府,辦理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2018年6月5日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向圪臺鄉政府繳納了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保證金520785元后,將“碧水灣”水上樂園建設項目區以外的30.87畝土地向原國土局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申請,2018年7月10日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了《關于圪臺鄉大南川田園綜合體種植養殖業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備案編號:2018—001)。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碧水灣”水上樂園項目區內的29.13畝新增建設用地于2019年8月經陜西省人民政府(陜政土批〔2019〕714號文件)批復。
2020年11月25日黃龍縣自然資源局發布出讓公告,對該宗土地進行了掛牌出讓,在掛牌出讓期間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平未報名,最終該地塊直至公告結束因無人報名而流拍。
該企業在建設用地未完成供應的情況下進行建設,造成違法用地事實,我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當事人姚金平拒不配合,后續一直處于失聯狀態,我局在2023年1月6日電話告知當事人需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聽取告知后掛斷電話,視為電子送達,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辯。2023年1月11日我局以短信形式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視為電子送達。
我局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事項,于2023年1月17日將沒收的3643.47平方米建(構)筑物移交圪臺鄉政府管理,自然資源局根據縣政府2023年5月4日第5次常務會議精神及圪臺鄉政府《關于黃龍縣金平生態旅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圪臺碧水灣水上樂園分公司違法用地沒收財物移交處置的函》,于2023年5月19日將沒收財物移交財政局管理。
我局在內部復核案件中發現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黃資源處字〔2023〕1號)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失聯狀況下,采用發送短信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短信將處罰事項以文字方式發送,沒有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圖片。
因當事人拒不配合及案件辦理人員工作疏忽,沒有嚴格按照土地執法查處工作規程送達法律文書。
我局已召開建議撤銷黃資源處字〔202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專題會議。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已于2023年7月21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黃資源處字〔20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