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清澗縣樂堂堡鄉薛家渠村一名農村婦女。我丈夫薛志強毆打致我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薛志強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涉嫌重婚,我曾向清澗縣岔口新城派出所、清澗縣公安局報案,可均不予立案。現特向貴單位反映情況,請督促清澗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查明案情,懲治罪犯。
2021年5月17日中午12時許,我為照顧孩子回到婆婆家中,進門后丈夫忽然就對我動手,連打帶罵將我往出趕,到門口后又動手將我推下樓梯,我躺在樓下身體疼痛難忍,無奈我只得報警,警察來后他才送我去清澗縣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左足第三跖骨基底粉碎性骨折;2、頭部外傷;3、右肘部外傷;4、左上臂外傷。清澗縣岔口新城派出所民警曾找我做過3次筆錄,調查此事,2021年7月6日,民警陪同我去做了傷情鑒定,2021年7月19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榆)公(司法)鑒字(2021)57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因事故造成左足第三跖骨粉碎性骨折,手術治療,其損傷程度符合輕傷二級。
案發后,我多次聯系岔口新城派出所辦案民警詢問案件進展,均答復正在調查,實際并未立案。2021年9月6日,我再次找到辦案民警,卻通知我不予立案。次日,我又到清澗縣公安局報案,結果同樣不予立案。我的傷情確系薛志強所為,并鑒定為輕傷二級,已達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我也曾向岔口新城派出所辦案民警提供目擊證人線索,可辦案民警并未理會。
如果我的傷情不是薛志強所致,那么岔口新城派出所辦案民警讓我做傷情鑒定的意義何在?鑒定結果出具后又態度大轉變不予立案,究竟有什么內情?懇請貴單位查明真相,責令公安局秉公辦理。
2011年,薛志強在青海打井期間出軌,薛志強出軌后育有兩個孩子,平時與薛志強父母親友來往密切,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涉嫌重婚罪。我的傷情系薛志強毆打所致,經鑒定為輕傷二級,事后他更是毫無悔意,多次到病房辱罵我,并且揚言要開車撞死器,態度惡劣,婚姻中我遭受毆打、出軌,現在又是報案無門,罪犯對我百般侮辱,清澗縣公安局不予立案、任罪犯逍遙不作為,請追究薛志強的刑事責任,懲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