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民政廳回復:收到西部網網上輿情調查函“關于網友反映‘失獨家庭收養孩子遇到的問題’的情況”(網調字〔2020〕第03041號)后,我廳領導非常重視,立即責成相關處室進行核查,現根據核查情況、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辦理建議回復如下:
一、核查情況
2019年12月,意向送養人、孩子生母蒙X攜其男友第一次來涇陽縣民政局咨詢送養事宜。蒙X自述,自己現年31歲,幾年前未婚生子,孩子現已4歲多,孩子生父已有家庭不愿與孩子相認。蒙X欲與現男友組建家庭,故而擬將孩子送養給失獨家庭西安國際港務區的劉XX、寇XX夫婦。 涇陽縣民政局有關工作人員按收養政策規定答復蒙X:婚生子與非婚生子享受同等的權利,送養人可以是孩子生父母,但應該提供孩子生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確認是孩子生父母的證明資料等。如果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也必須提交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證明材料。蒙X告知工作人員無法提供孩子生父任何相關證明后離開。2020年1月17日,意向送養人蒙X和意向收養人劉XX再次來涇陽縣民政局咨詢收養事宜。此次蒙X自稱當年酒后激情未婚先孕,不知孩子生父是誰,無法提供孩子生父資料,要求辦理收養登記。縣民政局再次依規依據解答政策,并告知蒙X,如果查找不到孩子生父,應向有關部門申請孩子生父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證明。在辦理收養登記時,送養人雙方和被收養人必須親自到場。意向送養人蒙X和意向收養人劉XX表示理解后離開。此后,意向送養方和意向收養方分別數次前往涇陽縣民政局咨詢,工作人員每次均認真接待,耐心解釋政策。同時,縣民政局也將此情況向咸陽市民政局反映,咸陽市民政局答復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需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四條規定“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三、辦理建議
鑒于目前送養方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證件資料,收養登記機關無法按法律法規啟動收養調查、評估等程序。隨后涇陽縣民政局將進一步耐心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引導當事人積極配合,以便盡快啟動收養程序,省廳也將密切關注,及時指導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