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身份信息錯誤,陜西省咸陽市永壽縣永太鎮村民李先生更正了一下身份證,將原來的1962年出生更改為了1960年。
2018年5月15日下午15時許,李先生(文盲)讓大兒子前往自己開戶行所在地“陜西信合——永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永太信用社)”,辦理個人名下賬戶對應身份證信息更新。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不能辦理。
他說:1.你需要到公安局開具“你爸是你爸的證明”,不然,現在我怎么能憑你一張身份證、一個戶口薄就能證明開立賬戶中的人是你爸呢?2.萬一你有兄妹幾個,你來變更你爸的賬戶,會發生經濟糾紛,必須本人來;3.無奈之下撥打了陜西農村信用合作社客服電話10106262和陜西信合客服電話02996262至今仍未得到解決;4.2018年5月15日下午16時40分許辦理業務的當事人接到(永太信用社)工作人員電話威脅(來電號碼為180****1010),你要胡攪蠻纏,我無所謂。
最后告知我說就算是父親本人來了也要開具身份證信息更新的證明。
我去永平證派出所咨詢,民警告訴我不會開具這些證明,戶口本就能夠證明你們是父子關系,變更身份證的也不能開具證明。
2016年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根據這個意見,從9月1日開始,公安派出所將不再出具20類事項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第六條 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 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都沒有條款規定非本人莫屬,也未規定要開具哪類證明。公民的身份證和戶口薄都不能證明公民的身份,非得要一張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在陜西信全難道證明被身份證和戶口薄更有認可力度和證明力?再者說:核查公民信息是否一直,是銀行和公安機關數據對接問題,為何把銀行要做的事,讓前來辦事的群眾的代辦?這也沒見陜西信合給當事人支付跑腿費啊?陜西信合——永太信用社工作人員拒絕辦理此業務第2條所提到的有兄弟姐妹之事,戶口本上描述的很清楚,有無兄弟姐妹,這個工作的細節可謂讓人刮目相看?是不識字、不細心、不關注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