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回復:就網友反映“司機無照駕駛致人死亡,公司推脫責任”一事,我局高度重視,對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核實。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4日23時19分,我局交警大隊接縣局110指揮中心轉警:在漢陰縣城關鎮太平村路段(316國道1962km+990m)處,道路北側倒了一輛摩托車和躺了一個人,請求出警。接警后,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封鎖警戒,并及時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工作。
經核查:2017年12月4日23時許,張濤(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現年36歲,戶籍地:漢陰縣城關鎮雙星村五組,系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人,持B1B2證,駕駛證狀態為注銷狀態,駕駛證號:612422197906160017)駕駛陜G16088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316國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肇事路段處(漢陰縣城關鎮太平村路口以西500米處),在左轉彎過程中進入燎原重卡汽修廠,適遇王偉(男,1984年01月06日出生,現年33歲,戶籍地:漢陰縣平梁鎮新河村二組,系陜GL905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持C1E證,駕駛證號:612422198401061018)駕駛陜GL905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316國道自東向西行駛,王偉在避讓張濤駕駛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時失控摔倒,摔入道路北側車道,導致張濤駕駛的貨車右側后輪從王偉身體上碾壓過去,造成王偉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張濤棄車逃離事故現場,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1時40分將其抓獲。
后經我局交警大隊經現場勘察、調查認定:張濤持注銷狀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夜間上道路行駛,安全意識差,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周,未遵循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規則,且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離現場,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偉夜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安全意識差,車輛操控不當且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濤已經漢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我局執行逮捕,現已羈押。本案于2018年1月20日依法移送漢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我局已告知王偉家屬可以依法向漢陰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取賠償。
二、網友反映的問題核查情況
(一)關于網友“張鳳麗”反映的“張濤駕駛證已吊銷半年之久,屬于無證駕駛”問題。經公安機關調查查明:張濤于2016年7月19日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輛,被我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理并對其駕駛證記扣12分,張濤原持A2駕駛證自動降級為B1B2,事后張濤未到公安交管部分參加滿分學習。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在清理重點駕駛員違法行為工作過程中,發現張濤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同時也未參加學習,系重點違法駕駛員,公安機關督促其到相關部門參加“滿分學習”,張濤自稱身份證號與駕駛證號不相符,同時自己也不愿參加學習培訓,并于2017年9月6日書面申請對B1B2駕駛證注銷。目前,張濤所持的B1B2機動車駕駛證網上顯示為注銷狀態,并非為吊銷,屬于無證駕駛。
(二)關于網友“張鳳麗”反映的“為什么交警不通知家屬,私自和肇事方公司強行讓殯儀館的人把死者拉走了?”問題。經核查:我局于23時19分接警,處警民警于23時25分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處理,23時35分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醫務人員到達現場,確認王偉已死亡。民警在清理現場過程中,在王偉身上找到一部手機,因無法分辨其家屬電話號碼,處警民警便通過其手機里的通話記錄撥通了其中一個電話號碼,該機主自稱是王偉的朋友,民警告知其盡快通知王偉的家屬到現場配合處理。
當時因未能聯系到其家屬到現場,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2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43條:“交通警察應當盡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身份,并告知傷亡人員家屬傷者就醫的醫療機構或者尸體的存放單位”等規定,辦案民警在無法聯系王偉家屬到現場配合處理的情況下,我局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將死者尸體運往殯儀館存放。
后我局于次日2時將犯罪嫌疑人張濤帶往現場指認時,自稱王偉舅舅的人才趕到現場,我局辦案民警依法告知了王偉尸體存放于殯儀館。
因此,網友“張鳳麗”反映的此問題失真,交通警察在處理本起亡人事故中,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法律規定執行,不存在交警私自和肇事方公司強行讓殯儀館拉走死者王偉尸體的情況。
(三)關于網友“張鳳麗”反映的“事情發生后肇事者家屬以及肇事者所在公司都沒有一個人問候過我們的家屬,對方一直不予給我們處理問題”的情況。經核實:事故發生后,我局交警大隊先后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了2次調解,據了解當事雙方在一起共進行了6次協商,均因王偉死亡賠償金數額分歧過大,至今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期間,王偉家屬及親屬組織人員擁堵張濤所在公司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大門,索要高額賠償,目前,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