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開展2016年度全省藥學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陜人社函〔2016〕683號(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255be928-f400-4258-b902-ca1b4f9f3676.html ) 文件精神,16年部分市開展了藥學系統中高級評審,但其中暴漏出一些問題,希望省人社廳和藥監局能重視,并進一步細化標準,嚴格審查過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問題1:個別食藥監局及其下屬藥檢所、稽查隊等監管人員以社會藥店等名義報名參加了執業藥師考試,考取了職業資格,本身違法,后又擅自注冊到藥店,賺掛靠費,豈不是燈下黑?人社局特別是藥監局是不是該從整改系統自查下?上報全部工作人員身份證號碼姓名,在系統里一查便知,報考時候以哪個藥店報考的,現在注冊在哪個藥店。限期讓一些掛靠的人注銷注冊,防止燈下黑,監管人員掛靠藥店賺錢。
問題2:上述藥監系統的人員,在考取了執業藥師,賺取掛靠費的同時,又參加了上述藥學系列中級評審,其中有一條有執業藥師可以直接評藥學中級,在外面掛靠賺錢,在系統里又評審中級職稱,而且居然評審上了。現在各市局評審中級人員的審核過程中根本沒有審核執業藥師資格,他是以藥店報名還是以藥監局報名參加的執業藥師,他注冊在藥店掛靠賺錢,又在單位領中級工資。
針對以上兩個問題,提以下兩點請人社廳和藥監局考慮:
1、在藥監系統工作的人員,以藥店名義報考的執業藥師資格是否有效,藥監系統監管人員考取的執業藥師是否能夠注冊在藥店?注冊是否有效?是否屬于燈下黑?
2、藥學中級職稱評審過程,是否應該細化評審標準,制定詳細的核查計劃,特別是以執業藥師資格,評審中級職稱的,是否該核實他當初的報考單位?現在的注冊單位?以往的注冊記錄?如果執業藥師報考和注冊執業的單位不是藥監系統的,應該不可以評審職稱吧。
3、以前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通過執業藥師資格取得的中級職稱或者待遇,是否應該核實,該取消的取消,該追責的追責?
請人社廳和藥監局重視這個問題,藥監系統此類人員太多了現在!屬于監守自盜和燈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