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御溪臺小區的業主,從事的是法律行業的工作,自認為對于法律了解的不是很透徹,但是多少還是了解一點。因為近來我們小區出現了所謂的業主委員會,整天無事生非,煽動鬧事,把小區搞得亂七八糟。跟物業公司打官司,鬧在榆陽區法院。作為業主,我也是該小區的一份子,我覺得不應該讓這些人胡鬧下去。其他的事情不說,作為從事法律工作者的公民,就御溪臺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榆林市皇家內務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糾紛一案。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該判決駁回訴訟。還有打官司的必要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上述規定可知,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超收的物業費以及承擔維修等義務的主體是業主,而不是業主委員會。因此業主委員會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民事權利,即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主體。
據我了解,榆陽區法院不僅能鬼使神差的立案,而且還裝模作樣的開庭審理兩次,但都沒有任何結果。我不知道是哪位法官在審理?只要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案件,應予駁回其起訴。不會是榆陽法院某位貴人是這幫業主的老相識你就胡作非為亂作為吧?
而榆陽區法院三番兩次開庭審理,至今沒有任何結果!是人為干擾司法程序?還是有關人員違反法律公正?
請榆陽區法院張院長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榆林決不能出現比法律都牛的法院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