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本人同愛人在東木頭市的秦唐一號酒店參加朋友小孩的百日宴,過程中同桌人員均感覺頭痛頭暈,遂離席,走到電梯我愛人暈倒昏厥,四肢抽搐、呼吸困難,我們打電話叫了急救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報案,藥監局有個叫徐建梁的同志到醫院做了報案記錄,而后同酒店人員去酒店了解情況并取樣,當時我問了酒店有沒有留樣,酒店人員當著藥監局的工作人員說留樣了。
可是三天后徐建梁給我電話答復我說是飯店沒有留樣,我愛人昏厥和食品沒有關系。我就向藥監局紀委舉報,要求給我解釋清楚:
1、為什么酒店說留樣了,徐建梁去酒店取樣,三天后又告訴我們沒有留樣;2、藥監局執法取樣的過程是否符合程序(去酒店是徐一人去的),為什么沒留樣這么重要的事情三天后才通知家屬;3、藥監局做出的解釋“沒關系”是不是就是食品“沒問題”,后藥監局紀委給我的答復他們的執法是合規的,至于我提出的問題他們拒絕答復,說要我和直接技術部門聯系讓他給我解釋,但又拒絕給我技術部門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