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農民,3月24日下午開車從合陽回家。在108國道馬莊段,遇到20多名交警在檔車,我停車后交警讓拿行駛證。駕駛證,我因換洗衣服把駕駛證遺留在家中,就給交警解釋,并說明讓回家拿在一個小時內來到在現場處理,可交警不問情由把車強行開走,我承認我屬違法行為,對最后做出的處罰無疑義,我只是有幾點意見:
一,檔車在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路上,把車開走是否考慮到當事人如何去留?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由誰來承擔?是否可以留一點時間在現場處理?方便于民、服務于民。
二,交警扣車地點應屬于固定地點,為車主負責,當事人到車上想取東西,看管人員態度蠻橫無禮,說沒有放行證,誰也不能動車,不知當事人是否已經失去應有的權利?再從扣車到處理完取車不到兩個小時,收取停車費30元。不做解釋,不開票,還不讓問,是誰給他這么大權利?這種行為交警隊就沒有責任嗎?是否雙雙有利益關系?
三,開展文明創建活動的今天,我們的交警在檔車后,有義務向當事人解釋該如何接受處理、接受地點并說明扣車原因,是否考慮到車內有無老弱病殘需要幫助?讓當事人盡快的理解明白該如何盡快的接受處理。把當事人作為犯錯誤的兄弟而不是犯人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