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湖北武漢人,七年嫁到白河縣構扒鎮涼水村一組,老公是空軍,叫柯偉。婆婆是村組長童維云。本人結婚后自己在婆家生產、一個人帶孩子,兩人長年分居,到2011年年底,老公突然提出要離婚,理由是我對婆婆不好。
本人考慮再三,提出再給對方一年時間,等其轉業回來再一起相處看看,對方也同意。過后本人要求去部隊探親,對方一直找種拒絕,期間發現與多名女保持曖昧關系,有通話記錄為證,其曖昧短信被對方強行刪除,且期間休假行蹤不明。到2012年9月其待業在家,后在十堰學車,因各種矛盾激化,失蹤一月有余,2013年年初回家,再次提出離婚,且其母誣陷本人在外有外遇,支持其行為,對本人實施家暴和言語攻擊,致本人無法忍受離家出走。
2013年5月初尋求當地法律援助,進行調解無效。本人想表達的意思是:轉業軍人外遇離婚,女方得不到精神補償?另外這樣的軍人轉業到地方,還可安排工作?如果說弱者得不到保護,那公理道德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