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城殘聯失職、瀆職,及坑殘、損殘問題。四月七日我們曾被迫進京上訪,被截返后,問題至今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性的解決。
其一、街辦承諾,沒有兌現。
其二、新城區信訪局,未作任何處理和答復。
其三、 新城殘聯鼓勵殘疾人進京上訪。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
其一、調查新城區殘聯失職、瀆職,及坑殘、損殘背后的真正原因。
其二、要求落實《殘疾人保障法》,解決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中仍然存在的特殊困難。特別是孩子上學難的問題。
其三、要求給予殘疾人,與街辦殘聯王春梅同等人均460元的生活保障,使殘疾人子女在同等條件下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我們都是西安市新城區的殘疾人。由于新城區殘聯構成主體錯誤、組織程序違法,失職、瀆職;甚至坑殘、損殘,否認《殘疾人保障法》的法律效力。致使國家法律、政策無法得到有效落實;殘疾人權益無法得到應有保障;殘疾人特殊困難,根本無法解決;民主、政治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殘疾人就業難、行路難、看病難、住房難,特別是子女上學難,都無一不使我們陷入重重無法排解的危機。由于自2008年以來,我們多次向省、市、區殘聯依法申訴,均不被理睬。且西安市殘聯于2010年1月21 日,組織四級殘聯再次否認“保障法”,致使我們不得不進京尋求維護法律權威。
作為殘疾人,曾幾何時,我們把殘聯當成自己的“娘家”,當成殘疾人權益保障的依托。曾夢寐以求,希望他們能真正履行代表和維護職能,為殘疾人事業做點實實在在的工作。但在西安市新城區——
表面上,其殘聯網絡早已覆蓋到社區。但事實上,殘疾人武新安,所住公房曾經多年危漏,住在中心城區,曾經長期無電可用,根本無人問津。2003年,新城區殘聯協助政府收繳其營運車輛后,更是對其如何生活不聞不問,直接導致其妻子出走,妻離子散的結果發生。
殘疾人一生艱難,孩子可謂家庭的未來和希望。殘疾人喬淑玲,因女兒考取大學 ,學費無著,曾多次向新城區殘聯求助的結果,是“沒有辦法”。卻在這“沒有辦法”的背后,是新城區殘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置健全人就業,損害殘疾人利益。
殘疾人郝建平,僅靠低保金生活,兩個孩子(孿生姐弟)同時考取大學本科,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在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特殊困難的殘疾人。2008年7月,街辦殘聯為解決其孩子上學難的問題,曾依據《殘疾人保障法》第48條的規定,安置其在社區殘疾人崗位就業。但面對誤解,新城區殘聯不是依法履行代表和維護職能,宣傳落實保障法。而是公然否認法律,以《殘疾人保障法》無法執行為由,迫其辭職,致其一雙兒女陷入有學難上的艱難境地。
殘疾人張建春,曾是四醫大社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并協助街辦殘聯的殘疾人工作,盡管他身患多種疾病,仍兢兢業業的工作,街辦殘聯幾乎所有的文件和資料均出自其手。然而,由于其對殘疾人工作過于盡心盡責,與其同等崗位的殘疾人,包括健全人都在享受人均460元的生活保障。他卻因身患多種疾病及女兒考取高中,工資入不敷出,申請同等保障,屢遭雙重標準拒絕。致其就業不增收,不得不提出辭職的背后,卻是新城區殘聯在刻意謀求非法安插健全人。
更有甚者,或許是三級以上的殘疾人,每月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得到30元的生活補貼。在2009年的二代殘疾證換發過程中,新城區的殘疾人竟然絕大多數被降了級。殘疾人張紅杰和李運河,不僅從肢殘二級被變為四級,還差一點以“無級別”被排除。大家不妨想一想,此前的殘疾等級鑒定,同樣是新城區殘聯指定醫院作出的。這次發生如此大的變故,究竟是什么原因?
殘疾人就業難、難就業,政府特設崗位被健全人非法擠占,是殘疾人不得不以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彌補生活的主要原因。但見新城區殘聯多次聯合交管部門對殘疾人營運打擊處理,卻不見其如何解決殘疾人現實問題。特別是國家新的代步車標準早已出臺,殘疾人卻僅僅是以車代步,也隨時會受到無情打擊。人身自由和出行的權利受限,更是無人問津。
在此,我們不禁要問:
《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均明確規定:中國殘聯及其各級地方組織,代表廣大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維護殘疾人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為什么在新城區、殘聯網絡早已覆蓋到社區的情況下,殘疾人武新安所住公房多年危漏,長期無電可用,無人問津?收繳其營運車輛后,又為什么不考慮其如何生活,導致其妻離子散的結果發生?
中央《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殘疾人保障法》,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三令五申,要求千方百計促進殘疾人就業,提高殘疾人收入,解決殘疾人生活中的現實問題。為什么在新城區大量的殘疾人,因就業難、難就業,生活困難,孩子上不起學,甚至妻離子散的情況下,新城區殘聯會千方百計的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置健全人就業,損害殘疾人利益?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理念和行為準則。公平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依據和根本保證。
街辦殘聯,以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方式,解決殘疾人特殊困難,不僅依法有據,也是殘疾人工作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為什么面對誤解,新城區殘聯不是依法履行代表和維護職能,宣傳落實《保障法》。而是否認法律,陷殘疾人子女于有學難上之不義?
街辦殘聯專職委員可以享受人均46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為什么同等情況下,卻要迫使社區專職委員遞交辭呈,提出辭職?
近年來,新城區殘聯的辦公場所,可謂越來越豪華;辦公設備,可謂越來越先進;辦公條件更是越來越舒適。為什么僅僅是三級以上的殘疾人每月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得到30元的生活補貼,本次換證絕大多數被降了級?為什么他們住酒店,坐豪車,殘疾人的孩子上不起學?
新城區殘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冒名頂替、或冒充殘疾人的方式,為健全人購買崗位,安置就業。屬于什么行為?
面對質疑,新城區殘聯的孟廣萍同志,將舉報人信息公開,下傳舉報材料、并當眾宣讀,刻意制造社會矛盾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
郝建平與張建春作為具有特殊困難、孩子都上不起學的殘疾人,曾經在殘疾人崗位兢兢業業的工作。為什么會被孟廣萍同志克扣津貼,進行打擊報復?
作為殘聯基層組織建設的負責人,孟廣萍同志更為什么會在被迫清理違規人員后,寧愿殘疾人崗位空缺,也不招聘安置殘疾人?
新城區殘聯以男48、女45限制殘疾人應聘專職委員,是否符合國家法定的就業年齡規定?
既不考試、也不面試。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隨意向社區指定、下派所謂的、常年不作工作,沒有任何工作記錄和資料的所謂殘疾人專職委員,是否符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特別是,殘疾人專職委員,作為殘疾人與殘聯和政府之間,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紐帶和橋梁。新城區殘聯竟然要求應聘者,必須保證對殘聯信息向殘疾人保密。試問:他們為什么要與自身職責職能背道而馳?作為殘疾人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他們的工作有多少是見不得人的?試圖將殘聯建成與殘疾人隔絕的“保密局”,究竟有何貓膩?
事實表明:所謂的新城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本不是由殘疾人為組成,純屬殘疾人的殖民者。其各屆殘疾人代表大會代表,未經殘疾人選舉、并授權產生,根本不能代表殘疾人。不能體諒殘疾人疾苦,構成與當選與否與殘疾人沒有因果關系,是他們以統治者自居,拒絕代表殘疾人利益、維護殘疾人權益,甚至坑殘、損殘的主要原因。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
1、 依據《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對新城區殘聯構成主體是否正確?組織程序是否合法進行調查。保障殘疾人依法選舉、授權其代表人的民主政治權利,為殘疾人聯合會正名,將殘疾人聯合會還給殘疾人。
2、 要求對新城區殘聯歷年來各項涉殘資金收支情況,及是否專款專用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殘疾人。
3、 要求對新城區殘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置健全人就業,進行性質界定。并調查其背后原因,予以通報,接受監督。
4、 請孟廣萍同志,就政府特設殘疾人崗位,安置健全人情況,逐一作出說明,并出示依據。
5、 請孟廣萍同志依據國家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的相關規定就其以男48、女45限制殘疾人就業的法律依據,作出解釋。
6、 請孟廣平同志出示其克扣張建春與郝建平,任職期間崗位津貼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7、 請孟廣平同志說明其將殘疾人對殘聯非法用人的質疑,下傳、并向被舉報人當眾宣讀的真正原因和依據。
8、 請長樂西路街道分管殘聯和低保的副主任陳峰同志說明:(一)其是否知道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和下級服從上級?(二)、其在口口聲聲強調《低保條例》也是法的同時,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辦理關系保、人情保問題?(三)其為什么在同等條件下,對殘疾人實行人均460元和人均230元的雙重低保標準?
9、 請求新城區殘聯依據“依法行政”原則,履行代表、維護職能,宣傳落實《殘疾人保障法》,解決殘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中仍然存在的特別困難,特別是殘疾人子女上學難問題。
10、 依據公平公正原則,請長樂西路街道分管殘聯和低保的陳鋒主任,給同等情況下殘疾人,盡快辦理與街辦殘聯王春梅、同等人均46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使無法進入、或被迫離開殘聯崗位的殘疾人,其子女也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以上問題請上級關注,并依據國家《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和格式,給予調查、處理、并答復。
殘聯被假冒,法律被否認。所謂:“再窮不能窮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我們不奢望與社會的文明進步共享,不求奔小康,只求過得去。無奈,新學年又要到了,我們的孩子仍然學費無著,我們心急如焚,我們萬般無奈……..
特此訴呈
西安市新城區殘疾人:郝建平 張建春 喬素玲 武新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