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光是陜西,全國各省市都應該對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設置上限。陜西是教育大省,每年考公務員的人數不少,理應在這方面做出改革的表率。
本人認為設置上限的好處是:
一、節省時間成本。面對一個職位,成百上千人報名考試,交100元的考試費用自不必說,主要是還要買書花費時間復習,這對絕大多說人來說,這段時間是個極大的浪費。
二、節省人力資源。設置上限后,在這段時間里未報名的人完全可以從事其他工作,創造社會價值。
三、有利于政府形象建設。
其實不光是陜西,全國各省市都應該對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設置上限。陜西是教育大省,每年考公務員的人數不少,理應在這方面做出改革的表率。
本人認為設置上限的好處是:
一、節省時間成本。面對一個職位,成百上千人報名考試,交100元的考試費用自不必說,主要是還要買書花費時間復習,這對絕大多說人來說,這段時間是個極大的浪費。
二、節省人力資源。設置上限后,在這段時間里未報名的人完全可以從事其他工作,創造社會價值。
三、有利于政府形象建設。
尊敬的網友“西部幽靈”:
感謝您對西部網《民生熱線》的支持!
看到您關于“對公務員考試報名人數設置上限”的建議后,編輯在陜西省公務員管理局了解到:2008年,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考錄工作的實踐經驗,對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紀律與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共九章三十九條。
其中明確了報考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憲法;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細:《規定》強調,錄用公務員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按照德才兼備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規定》明確,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發布招考公告,公布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要公開報名和進行資格審查;要進行筆試、面試,并對考生進行考察和體檢,根據考試考察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特殊職位,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報考的條件,凡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憲法;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為了嚴把隊伍“進口”,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和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規定不得報考。
《規定》在三個方面有新的發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權益的維護,明確要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在維護考生權益的同時,強調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申請材料要真實、準確,努力營造誠信報考的環境;二是進一步強化了監督措施,明確了招考公告發布的內容,報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擬錄用人員的姓名、準考證號、所在單位或學校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三是進一步嚴肅錄用紀律,細化了招錄機關、錄用工作人員違紀的情形和處理辦法;加大對違紀考生的處理力度,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體現了公務員錄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要求,在切實維護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規定》的出臺,對全面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制度,著力造就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錄用政策條款如下:
1、《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2、《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如有疑問,可與西部網《民生熱線》編輯部聯系:029-85257538-127
西部網
2010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7號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已經人事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長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考試
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 考察與體
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信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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